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留置权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因法定原因转化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这是担保物权的内容代位物举个例子,假如设备提供了担保,结果设备丢了,但是保险公司赔偿了一笔钱,这笔钱就是代位物。
物上代位权指的是物权担保中的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的途径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2、因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该动产上已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并不因添附而消灭。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款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优先权是由民法典及相关的特别法规定的物权,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一、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留置权是法定担保,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